【勞動工資糾紛】業務提成也為工資構成部分 - 辭退勞動者後仍鬚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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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勞動工資糾紛】業務提成也為工資構成部分,辭退勞動者後仍鬚髮放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四年,公司一直未同其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5月,甲公司因不想按約定發放業務提成,口頭通知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係,並拒不發放最後兩月的工資及2013、2014年度業務提成,李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

辦案思路及心得

羅律師接受委託後,綜合李某現有的證據材料分析並歸納整理,認為雙方雖未簽定勞動合同,但有李某所跟項目合同等其他書面材料能夠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因此要證明勞動關係難度不大,但要證明李某的在職時間沒有那麼容易。而且,關於提成,因僅有一張公司股東簽字的列有項目名稱的單據,此單據沒有公司蓋章,庭審中甲公司必定會極力否認。因此,羅律師在案件準備過程中認真細緻的審查了李某提交的幾份項目合同和授權書,以及從公司支取款項的相關記錄,對各筆款項逐一核對、統計,以做到胸中有數。果然,庭審中,甲公司一方面極力否認雙方存在提成的事實,一方面主張之前給李某所發的某筆提成款為報銷,同時主張沒有辭退李某,是李某自己曠工離職,意圖逃避支付提成和經濟補償金。不僅如此,甲公司為不發放李某最後兩個月的工資,還在庭審中主張李某早在2個月前就自動離職。針對離職原因及時間,羅律師代李某提交了錄音證據,同時提出甲公司作為用工管理者,應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入職、離職時間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針對提成問題,羅律師代李某提交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單據,並提交了李某之前幾筆提成款到賬的銀行記錄,用以證明雙方對提成事實及提成金額的約定。針對經濟補償金問題,因雙方均無直接有利證據證明李某是被辭退還是自動離職,因此,羅律師主張應認定為由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甲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雙方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最後仲裁委採納了羅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甲公司支付李某最後兩個月的工資、未足額發放的業務提成及經濟補償金共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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