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工傷期間算不算兩不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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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工傷期間算不算兩不找關係?

休工傷期間算不算兩不找關係?

不算,因為工傷期間,員工還是有相應的工資,所謂“兩不找”,是指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以及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也不領取報酬的一種不規範的勞動關係現象。

“兩不找”現象中,勞動者不提供勞動、不領取工資,用人單位還為其保留社保、檔案、人事關係,二者之間存在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這種關係法律上到底屬於何種勞動關係?本文對此作簡要探討。

“兩不找”被判補繳社保

二、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兩不找關係很多人不明白是什麼東西,就是員工不找單位要工資,單位不找員工提供勞動的一種情況,屬於非常特殊的勞動關係,但是兩不找和工傷期間的休息停工留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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