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工傷索賠難應當提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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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病工傷索賠難應當提供什麼材料?

職業病工傷索賠難應當提供什麼材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二、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職業病必須是《職業病目錄》中公佈的我國法定職業病,職工須有此類職業接觸史,且經衞生機構診斷,確定為職業病的方可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三、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

1、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提出申請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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