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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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享有第一次工傷的相同待遇,不過如離職時(未退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當地工傷保險條例對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遭受工傷,經鑑定為傷殘,勞動者持續工作後由遭受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勞動者符合享受的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互不影響。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職工的工傷賠償情況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傷害及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不同的工傷類型以及工傷原因,所需要認定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另外對於多次發生工傷的情況下,只有在退休後才可以合法的認定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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