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保密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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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保密條款是否有效?

一、工傷賠償的保密條款是否有效?

工傷賠償的保密條款一般情況之下是有效的。簽訂保密協議是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的在於保護弱勢方在緊急情況下籤訂的不公平協議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護,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工傷事故賠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

通過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糾紛前,應當先進行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無法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那麼用人單位就只能自行賠付了。至於賠償的具體金額和賠償的方式,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主協商確定,並且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見,可以簽訂工傷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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