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自理條款是否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工傷自理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因為工作受傷的時候,用人單位不用對勞動者受傷負責的一種條款。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樣約定是否有效呢?法律對工傷自理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工傷自理條款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2014年初,張先生與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出現工傷,費用自理,單位不負責任。與工傷有關的一切糾紛都不得再向單位提出訴求。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

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工傷自理”,即發生工傷的由勞動者自己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概不負責;或者約定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內容。儘管勞動者簽訂了此類勞動合同,但這種勞動合同條款由於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屬於無效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時,應該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上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紹了工傷自理條款的效力問題,雖然是雙方合意達成的條款,但在法律上依然是無效的。在此,小編要提醒各位勞動者對於類似條款一定不能隨便籤,這樣只會讓自己權利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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