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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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糾紛?

一、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糾紛?

如果是有關單位或個人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發生工傷保險糾紛,例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應該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則可以通過協商、申請仲裁等方式來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發生工傷之後如何處理?

勞動者發生工傷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可按照以下的程序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

其實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所遭受的人身傷害並不必然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在遭受人身損害之後,一定要及時的進行工傷認定,只有在經過工傷認定之後被認定為屬於工傷的,才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或者是用人單位請求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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