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工傷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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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傷賠償糾紛?

一、如何處理工傷賠償糾紛?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這裏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二、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2.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緻殘1-4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鍍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我們一定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如勞動合同等文件,否則出現糾紛,維權就有一定的難度。其次我們需要進行工傷認定,一般用人單位會在30天內進行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認定的,可由個人在一年之內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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