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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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在對工傷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可能因為工傷職工想要多賠,單位想少賠,或者其他的一些原因而產生工傷事故糾紛。那麼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工傷事故糾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如何處理工傷事故糾紛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二、工傷賠償糾紛需注意什麼

工傷賠償糾紛,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賠償標準等問題的過程中,就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爭議。常見類型包括:工傷認定糾紛、工傷賠償標準糾紛等。

工傷認定,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情形的,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無效約定,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作出此種約定的,屬於無效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舉證責任,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用人單位不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關於工傷事故的處理內容以及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工傷事故中的糾紛與工傷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最好諮詢一下專業律師,讓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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