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鑑定、待遇、手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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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鑑定、待遇、手續、賠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向哪個部門提出?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最長為1年。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得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如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社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各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並且未超法定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三、工傷認定機構應在多少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工傷責任怎麼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五、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在幾天內作出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一般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六、7-10級工傷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材料有哪些?

到區縣社保中心領取。

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書,退工單,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存摺或銀行卡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一般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時限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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