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級工傷如何索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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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如何索求賠償?

鑑定工傷十級公司不賠償可以首先申請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之後如果單位不承認工傷,可以向相關的單位申請仲裁,一般是向用人單位的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仲裁不成可以起訴。

職工受到工傷後,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

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為工傷賠償金的支付等問題發生糾紛的,此時可以通過協商、勞動仲裁以及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只不過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是沒有經過仲裁裁決,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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