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以上可以做工傷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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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以上可以做工傷認定嗎

隨着法律體系和各項具體規定和要求的不斷細化和具體,現在對於方方面面的規定越來越仔細。對於工傷認定這一塊,因為不同户口關係、勞動關係和男女差別導致的退休時間都不一致,因此人們對工傷認定的年齡要求並不明確。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50歲以上可以做工傷認定嗎?

一、工傷認定年齡規定

女工人年滿50歲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男職工和女幹部依然是職工身份,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超過60歲、女幹部超過55歲,女工人超過50歲)的人員是否可以繼續從事勞動,並未做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權利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可見,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僱的職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與工傷保險範圍無關。

此外,現有法律或規範性文件並沒有明確規定將離退體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工傷保險範圍之外。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誤工農民工因工受傷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誤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二、法律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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