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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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表現有哪些?

旅遊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表現有哪些?

旅遊合同糾紛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表現形態為:

(1)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務有瑕疵,導致遊客人身傷亡,如未按約定提供旅遊空調車,提供破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遊客傷亡;

(2)導遊未盡職責,帶領遊客參加危險旅遊項目,造成遊客人身傷亡;

(3)出境遊客人在出入境時由於所持旅行社代辦的護照、簽證等手續不齊全或由於導遊丟失客人護照等證件,被當地海關邊檢審查扣押,不僅旅遊不成,而且損害遊客的人格尊嚴;等等。

受害人基於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允許受害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一種請求權,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同時實現,加害人不能負雙重民事責任。基本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法律承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並不意味着完全放任當事人選擇請求權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只能產生一種責任,排除責任競合的發生,那麼就應遵守法律的規定。

二、應如何處理?

從有效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來看,遊客主張侵權責任比請求合同責任更有利。從賠償範圍方面區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就會找出理由與答案。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無約定時,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精神損害不納人違約賠償範圍。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總之,違約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侵權責任則可以。當然,受害人選擇侵權之訴,要求旅行社賠償經濟、精神損失,其舉證責任比選擇違約之訴時所負舉證責任更重些。受害人慾主張侵權責任,一般要舉證旅行社(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還要舉證因侵權行為人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特別是精神損失;而受害人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不必證明旅行社(違約方)有過錯,只要舉證他違約即可(在違約金場合、繼續履行責任等場合),或者再舉證證明違約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失、精神損失即可(在賠償損失場合)。

在旅遊中個人利益受到損害,當事人本人應當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根據相關約定進行索賠,若沒有相關約定,可以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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