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認定證人要做筆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在我國工傷認定證人要做筆錄嗎?

因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導致發生的工傷事故會耽誤很多人力、財力跟精力的,可是有些公司會在此次安全事故當中的相關證據上和職工個人進行博弈,並且本身職工就有義務提供各種能夠證明工傷事故的證據。有的時候也包括證人的證言,但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可能也包括在我國工傷認定證人要做筆錄嗎?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證人要做筆錄嗎?

工傷認定中勞動局調查,要不要見證人的筆錄,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勞動部門覺得有必要,是可以通知證人過去做筆錄的。工傷認定中勞動局調查,要不要見證人的筆錄,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勞動部門覺得有必要,是可以通知證人過去做筆錄的。工傷職工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不予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認定的人社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社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先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申請批准後到指定地接受鑑定。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工作做筆錄這並不是一個必備的程序的,是否要做筆錄這也完全取決於工作人員的具體安排。再説證人在作證的時候,本來也就不應該因為要做筆錄所以就區別對待的,在任何情況下就把自己知道的實情如實的告訴工作人員就行了,就算不做筆錄,那對自己所説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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