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工傷有什麼用?
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工傷有什麼用?
認定工傷決定書有哪些作用
已生效的工傷認定書,可以證明該勞動者之傷為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工傷認定中如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訴訟,有關部門對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的刑事判決等),工傷認定時效應當中止,待上述結論明確後恢復工傷認定時間的計算。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作用主要適用於職工因工受傷後可以以此申請一些報銷和福利幫助的資格,所以建議大家在入職時可以瞭解下自己的單位是否已經辦了工傷保險,如果沒有的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表明這一點意願,確保日後萬一因工受傷的話可以得到妥善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