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拿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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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拿什麼資料

做工傷認定的時候,可能稍微瞭解的公民都知道,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期準備工作是比較繁瑣的。在把所有的材料提交完畢以後,社保局就會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完畢以後,肯定勞動者是比較關注結果的,等結果出來以後,肯定是需要去取得。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拿什麼資料?

一、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拿什麼資料?

如果是申請了認定社保局現在通知,直接去拿就可。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

(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職工因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按照第一條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4、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提交工傷申報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相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四)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做完以後向當地勞動部門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職工根據做完的勞動能力鑑定的傷殘等級來享受工傷保險賠付。

我國,領取工傷認定書是不需要攜帶什麼資料的,直接到社保局領取就可以了。如果大家拿到認定結果,對認定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工傷認定的結果一般是一式三份、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社保局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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