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的確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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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的確認權

在人們工作的時候,可能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情況,從而產生工傷,需要向公司進行索賠和工傷鑑定的時候,首先要確定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才能進行其他的步驟,那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的確認權呢?本站小編將會回答您的問題。

a先生受聘於某家建設工程公司,在工作中不幸因事故遭受嚴重傷害。事發後用人單位積極救治,併為協商處理賠償事宜,出具委託書委託某司法鑑定機構對a先生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參考性鑑定,後因雙方對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冉先生決定依法維權。

律師接受委託後,遂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了勞動合同複印件、證人證言、註明受用人單位委託而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鑑定委託書等證據材料。經辦人員審核材料後,以申請人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為由,要求申請人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律師認為,依據201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人只需提交勞動合同複印件或者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即可認定工傷。對於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均只規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這是一種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力。然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而勞動關係認定又是工傷認定的必要前提,因而勞動行政部門有認定勞動關係的附隨或衍生權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肯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該職權。不過,勞動行政部門附帶認定勞動關係並非沒有界限。《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對勞動關係無爭議或者雖有爭議但通過調查核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也比較明確的,可以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直接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而事實不清、法律不明的,則應該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程序來認定勞動關係。

綜上,a先生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了勞動合同複印件、證人證言、註明受用人單位委託而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鑑定委託書等證據材料。上述材料足以證實申請人a先生與被申請人某家建設工程公司具有勞動關係,且《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勞動部門僅僅因為申請人提交的是勞動合同複印件就不予受理工傷認定,要求申請人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這無疑會加大申請人的訴訟成本,申請人先進行勞動關係確認,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而勞動關係確認程序一旦啟動,就會經歷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才會有最終結果,最少會耗費一年的時間。這使得一般老百姓維權在時間上、金錢上都耗不起。

所以結合上面的法律條文和材料,我們可以得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勞動關係的確認權,在我們需要確定與公司或者企業的勞動關係的時候,我們可以到有關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鑑定,如果對鑑定結果還是存在爭議,可以提出上訴,從而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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