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確認勞動關係調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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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確認勞動關係調解可以嗎?

一、在我國國家確認勞動關係調解可以嗎?

可以。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之訴,最後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

注意: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只要雙方願意不管是在仲裁中還是訴訟中都可以進行調解。

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

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關係的處理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者之間是非常重要的,勞動者有權在工作期間對相關工作和勞動事項的事實提出異議,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對相關內容做出迴應。因此,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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