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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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喝酒後去上班,如果被交警查到,構成醉酒的,會被派出所拘留,等待下一步的處理。這個期間,員工會影響到本職工作,對單位的正常秩序產生一定影響。員工和單位的行為,都在勞動合同規範下進行。那麼,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下面小編給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一、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立即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因為,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並不意味着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

若勞動者無罪釋放回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被解除,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賠償?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因為醉駕被拘留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也可以在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承擔經濟補償。當然,經過確認,員工無罪的,可以在釋放後和單位續簽合同。單位拒絕續簽的,就構成了違約責任,要向員工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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