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可給補辦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5.67K

工傷認定書可給補辦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平時遇到工傷的話,工傷認定書的重要性是不需要小編多説的。工傷認定書既是大家維權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需要做工傷鑑定的話也是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書的。因此,勞動保障局在為勞動者本人出具工傷認定書以後,如果一不小心丟失了,是可以進行補辦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書可給補辦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書可給補辦的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辦理。

二、尚未認定的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三、工傷認定決定書丟失的

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保存50年,工傷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丟失,不影響公司已經認定的事實,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複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認定書如果丟失的話,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重新進行補辦就可以了。另外在我國,所規定的對於員工的工傷認定書,通常情況下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會保存50年,因此大家如果丟失的話,攜帶好相關的證明到相關地區重新領取一份就可以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