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多久後能憑殘?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一、工傷認定多久後能評傷殘?
工傷認定之後,多久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即傷情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即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有效期是多長?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做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2、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3、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4、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5、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6、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綜上所述,職工在工地上受傷,幫助申請工傷認定是單位的義務,應該認定的確屬於工傷的,職工治療傷情穩定後即可以參加評殘,這個時間上沒有統一規定。傷殘評定下來後,職工會得到一個具體的傷殘等級,這樣就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