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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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後果有哪些

對於上班族來講,最怕的就是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遇到這樣的情況,為了保住自己的工資,很多勞動者都會選擇忍氣吞聲。這樣的做只會讓單位更加囂張,更加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於單位來講,無故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後果有哪些呢?

一、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將要承擔行政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應對策略: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剋扣工資”。

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税、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於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儘量寬鬆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次支付日期的約定要儘量寬鬆,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時所要承擔的後果,這裏小編只是為大家介紹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其實,要是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達到一定程度,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可能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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