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加班工資費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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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進一步規範加班工資費的依據是什麼?

關於進一步規範加班工資費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而且,這裏所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的。

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包括: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在這11天里加班的職工應該享受日工資日工資×3的節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資基數應為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餐費、交通費、書報費等),除以21.75天的有效工作日計算出的錢數。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税。

二、學校進一步規範完善加班工作的方法

(一)、加班界定

1.教職工加班:我校教職工在節假日或休息時間內,完成的全校性、臨時性工作;重大突擊性且有較強時限性的工作;上級有關部門特殊安排的工作,均視為加班。

2.特殊工種值班:水電工節假日、寒暑假和夜晚值班。

(二)、加班審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加班人員須提前填寫《加班審批表》,註明加班工作內容,處室(委會)、級部主任和分管校長審批簽字,再將《加班審批表》交行政辦公室備案備查。

2.因事件緊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應經相關領導口頭同意,事後由當事人按程序補辦書面審批手續。

(三)、加班時間和補助標準

1.一次性加班滿8小時按一天計算加班補助。

2.一次性加班2—4小時按半天計算加班補助,加班2小時內不計算加班。

(四)、加班紀律

1.因工作需要由學校安排教職工加班,教職工在預先接到加班通知後,安排好私人事務,不得拒絕加班。

2.處室(委會)、級部和分管校長應對加班人員、加班時間、質量進行監控。

3.同一時間兼顧兩項及以上加班工作的,只能按一項加班計算。

4.行政辦公室根據各處室(委會)、級部上報加班情況,在每月底前進行彙總後公示,加班津貼於次月發放。

5.學校將加強對加班(值班)工作的檢查力度。對未按相關要求的加班(值班),視其情況扣發或不發加班(值班)津貼。

加班有加班工資是因為付出相應的勞動,加班時間超出正常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額外的費用,一方面鼓勵勞動者辛勤勞動,一方面為企業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兩者雙方互贏。企業員工對上班制度應該明確詳細內容,有事情請假向上一級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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