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加班工資計算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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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件加班工資計算依據是什麼?

計件加班工資計算依據是什麼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二、用人單位拖欠加班工資的處罰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實,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都是本人工資的1.5倍到3倍不等,只不過,不同工資制度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一樣。另外,如果不是因為工作需要的話,用人單位不能不考慮員工的身體健康,無休止的安排職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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