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兩班倒 - 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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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在不斷的完善,經濟也在不斷的增長,隨之增長的是我國很多公司企業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並不是朝九晚五的,許多工人的上班時間是按照輪班倒班制度來執行的,那麼輪班制員工在節假日需要支付額外的工資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那十一兩班倒 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十一兩班倒 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輪班制員工在節假日算是加班嗎,有加班工資嗎

輪班制職工的工作性質屬於綜合工作制。在交通、鐵路、郵電、航空、旅遊、醫院等服務行業中,由於連續作業等工作特殊性,常採取這種輪班制度。這種工作制度,在週六、週日也會上班。按照法律規定,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與其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採用調休轉休的方法,確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要符合《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就不算作加班。單位不用支付加班費用。但法定的節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不論是否倒休,也應算作節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工資的三倍標準來計算加班費。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四、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五、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關於加班費計算的基數,原則上,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但一些效益較好的公司、企業,也有適當提高計算標準的情況。以工資當月總收入計算加班費的,這不違反法律規定。實踐中經常參照公司章程和辦公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文件來確定。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我們知道隨着我國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斷的增強,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要支付加班費來確保工作者的利益,在法治社會中,我們來解決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從而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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