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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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我國勞動法當中的36條所進行的加班工資的發放,是法律所規定的一項用人單位義務,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勞動法》還針對女職工作了特殊保護性規定,即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應否支付勞動報酬問題,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長期加班加點不付報酬是不合法的。

二、勞動者加班該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日常生活當中可以看到有一些勞動者他們每天非常的辛苦的在用人單位裏面工作,但是卻沒有為此而獲得相應的報酬,這是一種不合法的現象,因為不論是在私人企業,還是説在國有企業,它都必須要有一定的加班工資的支付費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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