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怎麼算個税 - 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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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工資怎麼算個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 績效工資怎麼算個税

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但採取這種方法對貴企業目前的考核方式而言,還需要注意: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二、個人所得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税法第二條所説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説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報納税人每月應納的税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而,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我們可知,企業對於個人所得税應該這麼做:

1、個人所得税應以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實際支付應税款項時進行代扣代繳。

2、個人所得税應以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實際支付應税款項時進行代扣代繳,企業應該這麼做:在每月只按實際支付個人的工資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在半年實際支付考核獎時與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代扣代繳當月個人所得税。或者企業也可以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

績效工資怎麼算個税由此看來,不僅工資達到一定條件後需要交個人所得税,績效工資在達到一定要求後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但是,有個別企業以繳納個人所得税為由,對勞動者的個税扣除不當,這個時候,勞動者最好諮詢相關法律人士,必要時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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