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可以定案嗎 - 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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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案件的審判來説,證據是最重要的案件的裁判的依據,證據的分類是有很多種的,而言詞證據是一種常見的證據的類型。那麼,言詞證據可以定案嗎?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言詞證據可以定案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一)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三、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1、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關於言詞證據可以定案嗎,我們要注意,如果只有口供,是不能進行定案的,還需要有其他的證據只想結果,才能夠進行定案,另外,如果是以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到的證據,是不能夠被使用的,是非法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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