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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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倍工資

一、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兩倍”工資賠償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係。根據此種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筆者在此建議勞動者,因為沒有書面的約定,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資發放的記錄和憑證,防止因為沒有書面的憑證和證據導致的工資數額無法確定的問題;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的規定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4、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5、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一種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裏就包括了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沒有儘快續簽的情況。另一種,則是在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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