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願意加班能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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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願意加班能扣工資嗎

有些單位生意比較好,為了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單位領導往往就會要求職工每天留下來加班,甚至還會在週末、節假日安排加班。而有的職工卻不願意加班,像這樣的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扣該職工的工資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職工不願意加班能扣工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徵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説,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應。

二、職工自願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中賦予了職工拒絕單位安排加班的要求,而要是單位因為職工不願意加班而扣其工資的話,則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此時職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當然,若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話,則職工是不能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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