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自願加班給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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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員自願加班給工資嗎?

職員自願加班給工資嗎?

職員自願加班可以給工資,也可以不給工資,具體理由如下: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二、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只有是單位組織的加班活動,單位才必須要按照《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向職員支付加班費。若是職員遇到單位應付加班費,但是卻長期無故不支付的情形,那麼該職員是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希望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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