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退休單位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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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單位怎麼補償?

對於有工作的人來説,到了一定的年齡,以前退休的年齡是六十歲,但是前段時間,國家針對社會的撫養壓力,所以將退休的年齡提高到六十五歲,對於退休,一直也是人們關注的內容。那麼關於用人單位員工退休單位怎麼補償?

一、員工退休單位怎麼補償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二、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補償金的計算起始時間是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

2、補償金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退休單位怎麼補償,員工退休是有退休金的,對於有參加社保的員工來説,按照社會保險的標準,每個月都能領取到退休金,對於沒有參加購買這個保險的,在用人單位工作之後退休,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並且工齡越高,補償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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