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長工時怎樣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公司延長工時怎樣補償?

我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時,即加班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煩人加班費。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延長工時應該怎樣補償呢?此外,在實踐中,如果公司延長工時卻不付加班費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公司延長工時怎樣補償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實行記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記件定額任務後的加班加點,就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時記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在這裏,作為計算加班加點工資之基數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有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兩種。日工資為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所得的工資額;小時工資為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所得的工資額。

我國立法規定,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週歲嬰兒的女工參加加班加點。《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單位不付加班費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此時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只有在法定情況下,如: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即時搶修等情況時,單位才能要求勞動者加班,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您遇到單位強制您免費加班的情況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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