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加班事實需要誰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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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加班事實需要誰來舉證

加班費問題也是容易引發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原因之一。很多員工在辭職時會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而在加班費糾紛中,對於員工的加班事實需要誰來舉證呢?加班的證據關係着職工能否成功要回加班費,那麼職工如何收集加班的證據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員工的加班事實需要誰來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而用人單位主張未加班,這種情況則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加班的事實,則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該規定明確了一般情況下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妨礙證明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妨礙適用於加班事實證明責任中的構成要件為:

1、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存在。

2、勞動者已經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該證據可以表現為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審批手續,而該手續最終由用人單位保管;也可以表現為勞動者之前領取工資的工資單,該工資單顯示的內容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有記錄加班時間的內部系統;有時也會表現為在同一用人單位的其他勞動者提出的能夠證明該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但是,無論何種證據,本要件的滿足是以法官對勞動者提出的證據進行證明評價之後形成確信(即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為條件的。

3、用人單位不提供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二、職工如何收集加班的證據

對於證據問題,勞動者一定要在加班前和加班時蒐集,千萬不要等到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再蒐集,且事後是很難蒐集到證據的。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對證明自己加班事實的證據進行保留。

如果用人單位有考勤制度的,可按單位考勤制度的規定記錄加班考勤,複製一份自己留存。

如果加班情況考勤無法反映,則應注意在實際加班時,對自己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比如加班開會,勞動者可以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此外,勞動者也可以採用錄音、書面報告簽字等方式將加班證據固定下來,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來用。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作為單位的職工,如果單位安排了您加班,您就要及時保存好加班的各種證據,以便能夠在日後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時有證可依。如果與單位之間發生了加班費糾紛,就要懂得如何對加班事實進行舉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對加班事實進行舉證時有遇到困難,建議您向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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