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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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現在勞動者混職場越來越難,在這個弱肉強食的現代社會,從來不加班的人並不多,天天加班的人倒有不少;有加班費的不多,義務勞動的倒是不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情形越來越多。員工是否加班由誰舉證?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該怎麼做,員工應注意蒐集哪些加班證據?看完下面的內容您就清楚了。

一、員工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二、員工應注意蒐集哪些加班證據

1、考勤本。

只要是關於考勤的記錄都能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有單位蓋章當然更好。但一般情況下沒有單位蓋章,如果能證明員工出勤情況也可以作為加班出勤證據,從慣例上講,考勤是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作為計算加班費及對員工違反考勤處罰的依據,一般需要有負責考勤負責人的簽字,如果只有考勤沒有公章沒有領導簽字,這樣的考勤很可能不被認可。

2、加班申請單。

3、有員工給你出庭作證,説和你一起加班或看到你加班。

4、你在加班時,給企業或主管發過郵件,打過電話,工作時候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5、現在很多企業這樣規定,加班晚上8點以後你可以打車回家,之後單位報銷,那麼單位在報銷的時候,可能需要你填寫一個報銷的理由,那你可以把這些文件複印一份留下來。

在產生加班方面的糾紛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員工確實存在加班事實,具體員工是否加班由誰來舉證,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為了防止在加班費糾紛中無力舉證,勞動者應該積極主動收集關於本人加班的證據,或保留電話錄音,或者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自己在職期間存在加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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