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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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單位也是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工資,也就是我們説的試用期工資。但在此期間,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肯定是無法跟轉正之後相比的,那麼這個時候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

由於《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乾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二、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不管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試用期辭職了,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數額,否則的話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試用期工資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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