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工資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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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剋扣工資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剋扣工資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剋扣工資的糾紛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相反用人單位則需要自證自己並沒有作出剋扣的行為才能讓法院相信並支持自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不同的用人單位每個月發放工資報酬的時間不一樣,而在這方面法律當中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所以就造成有些時候勞動者認為單位是有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實際單位的行為並不構成拖欠工資。並不是沒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資的,就一定屬於拖欠工資,要注意區分認定。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故拖延數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那麼,究竟拖延過久才算拖欠工資呢?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當然,你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不過這樣一來,雙方的衝突就不可避免了,不過勞動者也有權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並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單位在運營的時候所花費的成本中佔大部分的可能還是職工的薪酬,但是合法的單位自然會如實將工資發給員工以求長期的健康發展,當然也會有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非法用各種理由去扣除員工的正常工資,被起訴後就需要單位自證清白才能不會被法官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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