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扣加班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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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公司扣加班費可以嗎

如果公司扣加班費可以嗎

不可以的。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二、基本工資不能隨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資是屬於勞動合同的更變,雙方需要商討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肆意更改。

三、加班薪酬不能隨意下降

對職工來説,加班費的多少與薪酬基數有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薪酬基數。

1、假如勞動合同對加班薪酬基數已作出清晰約好的,應按照兩邊的約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勞動合同清晰約好薪酬數額,但沒有約好加班薪酬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好的薪酬作為加班薪酬基數。假如勞動合同上薪酬項目分為“基本薪酬”、“崗位薪酬”、“職務薪酬”等,應當以各個薪酬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間單獨一項作為核算基數。

3、假如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清晰,或許約好不清晰,引起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則,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從頭洽談;洽談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經過團體洽談確定,洽談成果應簽定團體合同或薪酬洽談協議。

4、假如團體合同(薪酬洽談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好薪酬數額以及加班薪酬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自己實際薪酬收入作為加班薪酬基數。

四、用人單位不能因調整工作崗位,擅自給員工降薪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該工作崗位與薪酬數額未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薪酬,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給員工降薪的。

一般來説,勞動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變更勞動者的薪酬,尤其是減少薪酬,應經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要想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工作時間延長或者是勞動時間有變這個時候是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加班的時候不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去相關的部門進行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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