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懲罰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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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懲罰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公司懲罰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公司懲罰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法。在處罰的基礎上,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加班加點,公司仍然要依法結算加班費。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時制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日後延長工作時間稱之為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稱之為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點每天的上限是3小時,而加班加點累計一個月不能超過36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者遇見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加點,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他們介入調查。查證屬實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二、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限制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這樣的,如果公司懲罰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話,當然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規定,在公司處罰的基礎上,如果工作超過法定的標準的話,那麼針對那部分加班加點的時間,公司還是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結算,加員工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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