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工資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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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剋扣工資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剋扣工資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剋扣工資的期限規定是自從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進行計算,不能夠超過兩年,否則的話如果到法院來進行一個訴訟的話,可能不會支持勞動者這個方面,主要是訴訟時效的有效期已經經過。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剋扣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最長時二十年。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資問題一直以來是橫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個巨大的問題,也正是由於這個問題糾紛的產生,所以導致一直以來雙方的關係並不是特別的融洽和和諧,所以在發生這些扣扣工資的狀況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訴訟時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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