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哺乳期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一、 開除哺乳期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開除哺乳期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開除哺乳期員工補償標準是根據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的,一般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哺乳期被辭退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具體如下:職工工作滿一年的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也是按照一年計算,如果是不滿六個月的,需支付女職工半個月的工資。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如果有相關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工資卡、工作服、押金條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二、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在哺乳期,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女員工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在哺乳期的女員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哺乳期辭退員工的具體情況,是屬於嚴重的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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