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一、一般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一般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一種觀點認為,“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據此,用人單位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管理需要,可以制定規章制度。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一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勞動報酬權,是違法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規定扣3天工資,多扣的兩天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剋扣工資了。

那麼,對於勞動者的曠工行為可以用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是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有曠工行為的職工,用人單位根據曠工的天數可以規定不同處分層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賠償損失。如果因為勞動者曠工使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其主張損失賠償。比如值班人員不到崗導致單位被盜;

三是扣減績效考核分數。比如單位可以將績效考核分數與績效工資掛鈎,並規定曠工一天,扣減績效考核分數5分。勞動者曠工導致績效考核分數降低,績效工資自然降低。

四是扣減獎金。在法律上,獎金支付屬於企業自主權範疇,用人單位在制定獎金髮放政策時,完全可以規定:曠工一天,免除當月全部獎金。

二、實習期辭職流程有哪些?

正規企業辦理員工離職,一般先要由員工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有的企業也可能是直接把離職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離職前,員工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好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這部分依照公司的具體制度而定。如若個人檔案轉到了企業,離職時需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在辭職過程中,老闆提出加薪來進行挽留,儘量不要接受,否則之後在公司可能會處於一個尷尬的地位。所以在辭職前需要明確自身辭職的想法以及辭職的原因,儘量理性作出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