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署公司合同拖欠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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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署公司合同拖欠工資怎麼辦?

沒有簽署公司合同拖欠工資怎麼辦?

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舉報,《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 用人單位向税務局申報的個税記錄、同事或客户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訂立勞動關係之前,必須簽訂相關的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合同的話,其實違法行為必須向勞動者進行相關的賠償。並且用人單位如果要開除員工的話,必須要支付員工相關的勞動賠償和支付清楚員工應得的相關工資,不得進行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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