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備案不能領失業保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一、公司不備案不能領失業保險怎麼辦?

公司不備案不能領失業保險

1、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申領失業金的,失業備案是領取的條件之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業登記是由勞動者自己登記的,勞動者攜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出具失業證明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失業金的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綜上所述,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領取失業保險金,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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