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有哪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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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有哪種情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説的被解僱;如果説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一般是可以的。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總的來説,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很多。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説明離職原因。用人單位損害當事人利益而強制辭職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同時,員工在工作中要保護好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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