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一、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有哪些?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員工如果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之內並且沒有過錯沒有違反任何的規則的,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按照我國的相關要求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員工的工作年限越長,月平均工資越高,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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