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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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中包含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在履行相關義務之後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對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月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照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並且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未滿,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齡和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按比例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利於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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