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可以補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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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職後可以補勞動合同嗎?

離職後可以補勞動合同嗎?

離職後是否可以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但對於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根據《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可以舉證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職後可以補勞動合同的,但前提一定要協商好,一般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在離職時就可以申請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儘可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單位拒不履行自己義務,必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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