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自己交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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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自己交社保嗎?

簽訂勞動合同自己交社保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括社會保險的相關條款,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交社保單位違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單位必須繳納社保。即使雙方簽訂了不繳納社保的協議,也是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於無效。

依法繳納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對於社保費用繳納的標準也有強制性規定,既不屬於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範圍,也不屬於勞動者可以自願放棄的權利。老闆作為公司的僱員,可按照公司繳納社保的程序正常繳納社保。

綜上所述,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之必須要繳納社會保險的,繳納社保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繳納而且必須得足量的繳納,不得無故不交或者少交,社會保險可以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所以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對我們有好處,也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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