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做滿多天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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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做滿多天有工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做滿多天有工資?

在試用期的員工只要為公司提供的勞動,都是可以得到相應的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扣工資的合法情形有什麼?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還在試用期,只要工作了就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為員工代繳個人所得税,給員工負擔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可以代扣員工的工資。由於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除這些情況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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